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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发布明确绿色建筑商品住宅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30 09:30:49

关于明确我市绿色建筑商品住宅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建节能〔202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东建房〔2022〕4号),进一步明确我市绿色建筑商品住宅认定流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商品住宅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一星级以上等级要求的可以来我局申请绿色建筑商品住宅认定,绿色建筑商品住宅认定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认定通过后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认定流程


(一)未完成竣工验收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


商品住宅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一星级以上等级要求进行设计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可来我局申请开展绿色建筑项目预评价认定,申报资料及要求见附件。预评价认定由我局委托东莞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负责组织实施。节能办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审查,申报资料完整的,组织专家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节能办出具绿色建筑预评价认定意见。预评价专家评审费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二)已完成竣工验收的商品住宅项目


已完成竣工验收并且已获得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可以直接认定为绿色建筑,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信息可在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进行查询(网址:/)。已完成竣工验收但未获得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商品住宅,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者业主单位可以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认定,我市一、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认定统一在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进行操作,三星级绿色建筑通过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网址:http://lsjz.jzjn.mohurd.gov.cn),获得绿色建筑标识后可认定为绿色建筑。  


附件下载: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24日


(联系人:节能办吴文进,联系电话:0769-23072031。)


(责任编辑:何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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