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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2-11-17 16:52:34

关于《市城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市建管各站(办)、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及管理要求,组织起草了《市城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填写《意见反馈表》,于2022年11月19日前将意见反馈市城建局。


联 系 人:郑旭        联系电话:85753735  


电子邮箱:841368704@qq.com


附件:


1.市城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11日


附件1


市城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市建管各站(办)、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建筑节能高质量发展,推动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城市建设要求,就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标准规范,依法承担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1.应执行各项标准规范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督促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落实相关要求。


2.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方案和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建筑碳排放的分析报告。同时,应将相关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投资估算,并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和建筑节能相关要求。


3.编制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通过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重新审查。施工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主要技术措施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不得明示或暗示参建各方,降低相关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的产品和技术。


4.组织参建各方按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工程验收,编制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含装配式率指标)和建筑节能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填写《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建筑节能工程验收信息表》(见附件1),并报送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其验收资料纳入工程档案资料。


5.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应分别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6.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建筑应在工程竣工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标识认定。


(二)设计单位承担工程设计质量责任。


1.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建设、规划条件,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建筑节能进行专项设计,编制设计专篇,设计专篇涵盖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包括预制混凝土构件设计和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图的技术要求)、建筑节能技术措施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2.应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绿色节能技术、装配式建筑技术、绿色建材产品。应按省、市相关规定合理选择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其设计深度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3.参与工程质量验收,对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系统使用情况,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实施情况签署评价意见。


4.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应设计监测装置和能耗分项计量装置。


(三)施工单位承担工程施工质量责任。


1.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予以实施。应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绿色建筑相关信息(见附件2)。


2.组织从事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关键工种应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3.应使用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材料、产品、设备等,优先选用绿色建材和列入国家、省推广应用目录的产品、材料,严禁使用国家、省、市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产品和设备。


4.应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和质量追朔制度,实施样板引路和保温基层墙体验收措施。


5.参与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前应出具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建筑节能验收自评报告。


6.应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


(四)监理单位承担工程质量监理责任。


1.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监理。应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专项施工方案,制定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装配式建筑应包括驻厂监造细则)。


2.应监督施工单位执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对未复检或复检不合格的,不得允许使用。应执行关键工序旁站和平行检验制度,凡不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3.参与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前应编制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建筑节能验收评估报告。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工程设计质量审查责任。


1.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规划条件和审查要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各项技术选型是否合理、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2.受理设计变更审查时,对降低原审查通过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装配式建筑装配率指标和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重大设计修改,不得通过审查。


3.应将通过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民用建筑工程,填写《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信息表》(见附件3),并报市、区建筑节能管理部门。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检测责任。


1.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开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建筑节能专项检测工作,出具合法、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和报告。


2.对见证取样的材料、产品等进行检验时,发现有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并通过检测监管平台上传。


二、进一步强化监管主体依法监管的责任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相应管理机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应职能职责做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一)建设工程设计管理部门负责设计和审查的管理工作。


1.应督促设计单位执行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和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标准,其设计专篇和专项设计深度应符合相关要求。


2.应督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按照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相关标准和要求开展审查,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意见,对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审查。


3.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和施工图审查质量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实施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同时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1.应将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建筑节能纳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督促参建各方主体、检测机构严格落实质量责任。


2.应加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重点监督验收程序和相关资料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未通过专项验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3.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资料的监督指导和专项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实施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同时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4.督促建设单位对须达到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项目,申报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申报工作。同时,将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和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民用建筑优先纳入国家、省、市优质工程推荐评选范围。


(三)建设工程节能管理部门负责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工作。


1.制定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建筑节能年度发展目标和任务。组织开展目标完成情况检查、督办和考核工作。


2.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技术研发和标准编制工作。


3.组织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推广。开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项目示范以及相关技术论证工作。


4.制定绿色建筑星级标识认定实施细则,开展绿色建筑星级标识认定。


5.组织开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实施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同时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6.组织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建筑节能等相关信息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原材料的相关信息,定期发布绿色建材、装配式部品部件、建筑固体废弃物再生材料的市场综合价格信息,开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工程造价指数的研究工作。


(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招标文件中载明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造方式、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等要求。


(六)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督导施工单位开展绿色施工以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各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相应管理机构,按本通知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7〕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建筑节能工程验收信息表

2.绿色建筑施工现场公示牌内容

3.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信息表


附件下载:


(责任编辑:何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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