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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特例项目相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17 16:37:16

浙江省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特例项目相关要求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局,上虞区建管中心,滨海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镜湖新区开发办综合事务部:


为进一步规范实施装配式建筑特例项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我市新开工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21﹞3号)、《绍兴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22-2030)》等文件要求。


(二)装配式建筑特例项目是指在充分考虑现有各种装配式结构体系的前提下,实施装配式建造,且初步设计装配率已达到大化,但仍难以达到《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3/T1165-2019)要求的项目。


(三)对于符合装配式建筑特例项目的,须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


(四)本着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办事流程及服务企业、落实责任的原则,装配式建筑特例项目的申请、审批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二、申请程序


(一)对于符合装配式建筑特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对项目难以达到《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技术原因进行详细分析,说明理由,并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召开专家咨询会。


(二)属地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单位书面申请材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对是否满足装配式建筑特例项目要求和是否可以召开专家咨询会作出书面回复。


(三)对于确需召开专家咨询会的项目,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书面回复中明确召开专家咨询会的时间,并于书面回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咨询会。


(四)专家咨询会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召开,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派人参会监督,专家咨询意见应由建设单位报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属地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专家咨询意见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回复。


(五)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完成专家咨询意见审批回复后,应将特例项目召开咨询会全过程相关资料抄送市建设局。


三、其他要求


(一)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是否满足装配式建筑特例项目要求的相关技术问题,可向绍兴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联盟进行技术咨询。


(二)建设单位召开的专家咨询会,专家组成员由属地建设主管部门从浙江省新型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或绍兴市新型建筑工业化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人数应为单数组成,少不能少于5人,具体人数由属地建设主管部门视项目情况决定。


(三)特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复的专家咨询意见进行建造。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特例项目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市建设局将重点针对特例项目开展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专项核验抽查,确保专家咨询意见落地实施。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装配式建筑项目特例组织专家咨询会若干规定》自即日起废止。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9日


(责任编辑:何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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